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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敬汉卿被知桥电子告知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05 00:11:1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注册商标真的比那些告字体侵权、图片侵权和背景音乐侵权的公司要low得多
如何看待敬汉卿被知桥电子告知侵权?

注册商标真的比那些告字体侵权、图片侵权和背景音乐侵权的公司要low得多

所注册商标如下

所注册公司如下

根据查询到的结果显示,贵公司可能还曾注册过上百个商标,不过这次出了点意外,敬汉卿不是艺名是本名,啥也不说了,支持维权,反对蛀虫。

我看到了一位法律专业人士的回答,私以为解释详细专业,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支持,有兴趣可以去看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8250156/answer/774307877

知桥电子对“敬汉卿”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建立在不正当的利用第三人声誉的基础之上。这种实际使用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举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也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而知桥电子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即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但不管是抢注41类商标或者是其他任何性质的商标,抢注商标没有入刑。

并且初审异议期间即使异议成功,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抢注违法成本较低,然而抢注成功之后通过各种手段获利又颇丰。且维权人在维权期间所投入的时间、精力、资金又是巨大的。因此,商标抢注也成为了很多空壳公司非法牟利的手段和工具。

而这种利用或玩弄法律的人或行为真的令人不齿。但更多的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的严惩就目前看来,暂无可能。

相关类似事例,可查17年“金龟子”商标案。

“金龟子”商标案开庭 刘纯燕:它不再只是昆虫,它已融入我生命

因此,华为注册了整本山海经,真的不仅仅是东方神话的情怀,更多的是为之后商标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而小米,阿里巴巴等也都注册了个全家桶,大米,红米,紫米,阿里奶奶,阿里爸爸,阿里宝宝......

民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这是如今的现状,也是如今这些看似可笑的“律师函”能够“横行”的无奈问题解决的根源。

因此,对于敬汉卿维权行为表示支持,也希望能借此事件为其他up主及公众人物提供相关借鉴,希望中国维权之路不再那么艰难。

敬汉卿维权视频

咱不懂这玩意

看看老干妈被逼成什么样了



恶意抢注商标真的很恶心的

希望可以维权成功。

加油吧。

补一个老干妈的全部商标??


画质应该挺渣的,想自己看的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商标查询??商标综合查询??申请人名称写贵阳南明老干妈就可以看了。

查敬汉卿的就去近似查询,分类写35和41就可以看抢注的公司了

希望这件事能给各种从事这类工作的朋友们提个醒,一定要重视起来,记得以前抢注商标上过新闻的,不要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了。

干这种事的人感觉就和以前的碰瓷一样,不仅没成本,而且还把事主弄的焦头烂额。不少人都选择破财消灾,这回到好,碰到铁板了。

咱就静待结果吧。

我这回答又没啥用,怎么这么多赞,贴俩感觉挺专业的回答,都去赞他们,别赞我了

如何看待敬汉卿被知桥电子告知侵权?


如何看待敬汉卿被知桥电子告知侵权?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摘自百度百科词条《姓名权》

姓名权_百度百科

根据百度百科对姓名权的描述来看
该恶意把相关up主真名抢注成商标的企业并不能完全阻止该up在自己视频作品中使用自己的真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摘自百度百科词条《姓名权》

根据上述内容,个人是不是可以理解
该公司用某up的真实姓名注册商标谋取利益属于侵犯该up的姓名使用权?!


(四)商标注册是否不能包含他人姓名

就商标注册包含他人姓名是否侵权这一问题而言,总结司法裁判的经验可知,姓名权人想阻止他人将其姓名注册成商标标识的前提条件在于自己的姓名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让人误认为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其有紧密关联,如不存在这种误导作用也就难以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如前述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注册“乔丹”商标的原因在于其在体育领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乔丹”足以让人等同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20]同样,李宁[21]、布兰尼·斯比尔斯[22]等均是基于知名度才形成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不能侵犯的“在先权利”。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其姓名至少应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业内具有特别意义:以对茅台酒传统工艺的改进做出卓越贡献的李兴发为例,该名字与酿酒工艺有紧密联系、在酒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不能被作为商标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23]相反,若姓名不可能引发混淆后果,则应当允许注册相应商标。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案件,该案中自然人位新兴认为位春华、新兴双语学校使用“新兴”二字作为学校的名字或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最终被法院以不会产生混淆后果为由判决败诉。
——摘自《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
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pdf-全文可读(相同内容不同链接)


扩展阅读更详细:

他人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如果笔名、艺名、别名等能够与所指向的人物一一对应,能够被公众认为代表某人时,该名称就应该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商标法有关“在先权利”条款的保护。... ...在先姓名的知名度是判断在后注册商标是否有搭便车故意的重要标准,在先的知名姓名更容易获得保护。... ...
——摘自《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裁判标准论析》


5.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他人”是指在世自然人。
“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译,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摘自《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查标准》 - 百度文库

最不喜欢的b站百万up

但是希望他能够维权成功

村霸不愧是村霸,村霸嚣张是有理由的,不愧是头条大IP,来自头条的守护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那么,何为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常见的在先权利有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问题所展示的商标证书载明,诉争商标“敬汉卿”是在2019年2月28日注册,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时间点,确定在先权利是否形成,是否仍处于合法状态。此次事件,双方争议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姓名权。

损害姓名权的适用条件:(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所以,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前提是该姓名权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因为只有该姓名权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相关商标时才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进而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因而,敬汉卿本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作为主播、自媒体人在各大媒体的人气、粉丝量等,才可以达到反击对方的目的。

第二,注册商标需与姓名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对应关系。简单说,就是公众看到“敬汉卿”这三个字就会联想到他本人。

最后,如果“敬汉卿”要维权,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觉醒来还挺多赞的,那我就多说点吧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第一个想到的是我挺喜欢的散人,后来跑去查了一下,散人的商标被B站已经注册过了

这件事情现在发酵的还挺厉害的,B站也有不少up主被恶意抢注,我觉得B站应该做出合理的措施来维护up主的合法权益,B站最核心的就是这些宝藏up了

还有就是很多人把这个当做一个新的梗,为了上热评随手复制,现在B站几乎比较高的播放量的视频都会发现很多一模一样的话,而有些很有意义的提醒就沉了,这样的做法真的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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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答:

我想骂人了,有毒吧

还有就是抢注敬汉卿商标的这家公司成功的砸了他的同行的饭碗

希望这次的事件可以让更多人有知识产权意识,这些恶心人的公司可以消失

这次敬汉卿是真名,有姓名权,在证明自己是自己以后应该可以很快解决。

但是还有个up主也被抢注了,叫「老番茄」,这..应该不是真名..不知道最后该怎么维权。

(有知友说这个注册不会影响b站up那个老番茄,那万一有心人去注册了相应的商标,其实也该考虑如何维权。)

或者这都无法被称为维权,因为对方看似也是在「合法」地办事。

难道以后所有的up主、网络使用者,都需要在火之前把自己的id注册了吗,相关法规还是需要完善。

我的id是「不才不争」,当然不是真名,我无法证明「我是我自己」。

但我的内容又都是目前的我所写的,如果我的id被抢注,那岂不是很亏,但还好,我不火。

(不知怎的,泪要流了)

之前一直有在喷「视觉中国」,也喷得人家股票都跌停了,但是这次的抢注商标好像比视觉中国更恶劣、影响更大一些。

你好好地在创作,突然律师函发到头上了,还不是因为玩了鸡你太美的梗,原因竟然是「你不是你,你要改名字」。

视频发出之后,反响是巨大的,我第一次看到这件事是敬汉卿的粉丝在小翔哥和敬汉卿合作的视频下留言,让大家去给敬汉卿三连,我想着,这tm什么邪教,你到处刷锤子呢。

看完敬汉卿的视频,我..就三连了。

很多up、律师都表示支持也会给予相应帮助。包括官方也给出了回应。

希望这件事能给大家「打个样」,让大家知道,以后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处理,因为敬汉卿已经是超级大up了,如果以他的粉丝基础和人脉都解决不了这件事,那这件事真的太大了。

虽然我一直喜欢黑b站,但是这件事b站官方太棒啦。

这种事下,大家扶持解决,才是一个社区该有的样子。



有up做(水)了一期搜各大up商标的视频,搜索热搜已经是这样的了(源见水印)




就此搁笔。



推荐一个我朋友的公众号:投稿指南。

喜欢写作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另外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写作”,可获取800个杂志的投稿邮箱噢。

“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

大多数观众和粉丝并非专业人员,能做的不多,但哪怕只是给事件增添一点热度,那也是极好的。毕竟,这种热搜比起那些明星八卦、娱乐花边,我觉得要有意义得多。

现在是凌晨1点半。

各大平台关键词“敬汉卿”的搜索量都在激增,不只是b站,各个大众社区的UP主们都在私信中收到了大量自家粉丝的提醒和注册催促。

恶意注册商标这种黑色产业的存在确实不是一天两天了,无良的皮包公司吃惯了软饭,但这一次他们扔进江河里的石头能激起的恐怕不只是千层浪了。因为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敬汉卿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名,不是艺名。

一个普普通通的娱乐美食UP主,却要被逼改名换姓,这是对父母养育的不敬也是对中华传统姓氏文化的极大挑衅。最新一期视频里,当敬汉卿从椅子上站起来的时候,我感受到他从未有过的压抑和隐忍。但他此刻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团队在举步维艰地维权,因为被盯上的肥肉远不止他一块。

唇亡齿寒,看着各大社区和评论区里的讨论和热议吧,这一次,所有的原创内容制作者们都坐不住了。人们终于意识到只要你有流量,那么每个人都会是潜在的待宰羔羊。但如果所有人都被惊醒,联合起来,与敬汉卿一起共同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战,我tm还真不信这些公司真就能目无尊法,欺人太甚!!!

希望敬汉卿能成功维权,这次的三连,我先交了。

首先,支持维权。

其次,这件事最吊诡的不应该是一堆半吊子法学生、百度法学派专家在各个相关的动态,视频下疯狂贩卖焦虑,以及牌贩子、商标代办之类的各种坑蒙拐骗想恰烂钱么。。。

通知敬汉卿他本人原名已侵权的公司——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不是什么科技企业、也不是电子商务公司、更不是网红MCN公司;而是一家“朴实无华”的电子产品零售商铺,注册资本20元人民币。俗称——“小卖部”。

这间小卖部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们拥有敏锐的商业嗅觉。

作为一家知识产权三无公司——零专利、零软件著作权、零作品著作权,他们的商标信息却是百花齐放,目前已申请注册了103个商标。

既然“花儿”都开的这么多了,接下来,不知道这家公司累积的司法诉讼会不会“节节高”呢?

------原回答------

其实,不只一家申请注册了“敬汉卿”的商标。

但是在抢注的赛道上,知桥电子首先拔得头筹。

几乎同时还有其他几家公司申请抢注“敬汉卿”
其他几家并未走到“已注册”环节

然鹅敬汉卿自己的公司,比较佛系。

不仅起跑晚了点,还“粗心”地漏掉了姓氏。。。。。。

法律人简单说下,商标权的事,找我姓名权和署名权干吗?

多数答案忽略了定性问题:up主是作者,不是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up主在B站发布的视频,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十一)项规定中有明确: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发表内容所用的up主的名,作用是表明作者身份,即署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四项是著作权中,不可转让,不可许可的,最根本的四项。

即使不是真名,笔名也是可以署的。署名是无关知名度的,无论我的名字出不出名,无论我的笔名多么微不足道,我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署的是我自己的姓名,凭什么不给署?更何况署的是我自己的真实姓名?总不能有个“李宁”的商标,我真叫李宁的还不能在我发表的作品上署我李宁的名了?这都哪跟哪啊?

其次,商标约束的是经营者,不是作者。经营者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生产的是服务或商品,而商标的作用是维护其声誉。酒很普通,但“茅台”酒那就不一样了。为了突出我的东西好,就要通过商标来与其它东西进行区别和划分。保护商标权,是为了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毕竟同样是酒,我茅台就是好一点,你不是茅台,又用了我的商标去卖,这不是坑我吗?

所以这根本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主体不对,至少得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才有商标注册的冲突。

然而在中国,非经营者是不能注册商标的,哪怕商标是自己的名字,哪怕自己这个名字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看看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的要求:

3. 国内自然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国内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敲黑板,这是重点: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换言之,如果你仅仅是作者,你的笔名和你的署名是不能当商标的。因为你没有申请资格。

但如果你具备了申请商标的资格,你就必须是经营者,此时你就符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要件。

典型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式死循环

意味着什么?如果up主只是安安分分搞创作,这个商标权是管不到他们的。但万一up主需要将自己的up主名作为商标转化为经济利益,预先注册的商标就会成为他们的阿喀琉斯之踵。

假设up主不打算注册商标,是不是就没事了?未必。

比如说我在微博上开了个号,用户名就叫知乎。想到什么了没有?我们会很容易误认为这个叫知乎的,就是知乎的官方账号。但其实不是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就是有可能我用“知乎”这个用户名创作,发表的一些东西,也许是不道德的,不合法的,但是却通通被算在知乎头上了。

于是知乎就肯定不乐意,然后一查,哎,这货还真叫知乎,真邪了门。人家的真名叫知乎,那笔名和网名叫知乎也很正常对吧?

这种情况下,知乎反对的,是因为我用“知乎”这个网名创作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将会归咎于知乎,此时侵犯的是商标权吗?不,是名誉权或者是商誉。

当然如果我发表的内容很恶劣,平台本来就有义务封杀净化,找平台就对了,直接封,不用bb。

如果是担心个人搭公司便车的行为?有可能我发的东西明明不怎么样,但是因为我叫知乎,大家都以为是知乎官方号,所以我的关注特别多,这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但首先你得证明你比他很有名,所以是他搭了你的便车,而不是反过来。

其次,平台的认证功能了解一下?

个人公众号没有认证,不会混淆


被认证的公众号具有辨识度,不易混淆

这家公司最恶心的手法,不是认定商标侵权,不是请求赔偿,而是以up主名与商标名一致,其发布的不良内容导致公司名誉权和商誉收到损害为由,请求平台净化删除处理,或者是请求平台将公司商标名进行唯一性认证,要求up主修改网名。

通篇没有一个是要求赔偿的,对吧?但是,up主就亏惨了,因为无论是改名还是删除,都极大影响经济利益。能怎么办?花钱消灾呗。

所以按理说,这个根本就不是商标侵权问题。往大了说是人身权里的姓名权,往小了说是著作权的署名权,跟商标权没有关系。但是为什么非要以商标权来作为由头?很简单,因为姓名权也好,署名权也好,都无法转让,但是商标权,是给钱就可以转的。转了以后,也就无所谓侵权。

当然,我们搞法律的,做什么都有几套准备。假设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创作,但是实际上有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使得经营公众号确实被定性为提供服务,最后被归类为商标权问题呢?因为像微信公众号等,确实又有属于提供服务的性质在,跟b站纯粹是发布创作内容不一样。

我只能说:


首先明确一点,这家公司商标注册还没半年就急着跳出来,其实是有道理的。

因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好几个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定了性:

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以及针对第四条的救济措施:

新商标法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以得趁新法正式实施前跳出来,不然就黄了。

但是,毕竟新法尚未正式实施,所以目前只能用旧法来论证。

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若不一致,则不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换言之,即使是同一商标,也存在不同使用领域和类别的可能,若两者非同一领域,则不存在侵权可能。

由于知桥电子所申请的是一个类别下的商标使用,若要证明敬汉卿本人将“敬汉卿”商标用于经营公众号等行为存在侵权,一般需要知桥电子证明其公司也同样运营相关类型的公众号等同类服务,从而认定存在侵权。

如果根据认定,申请的商标类型不是同一领域和种类,则不构成侵权。比如说最经典的案例,B站“哔哩哔哩”商标被A站注册用于成人用品。由于成人用品领域跟互联网领域没有关系,而且A站只是注册来恶心B站,没有真的大规模经营成人用品,从而影响B站声誉并造成实质损失,所以不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最首要的,是确定敬汉卿本人的运营活动是否属于被注册商标的种类范围里面。如果不包含,那么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二、若未使用过注册商标,未因侵权造到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假设知桥电子公司此前从未经营同类服务,或者之后也未开始经营服务,也就不存在明确的侵权损失。商标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表示了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过来就是,你的商标是给你用的,不是给你来勒索的。你用都没用,又没有实际损失,就别谈赔偿了。


三、若权利人确已使用注册商标,但注册前已知他人使用该商标经营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其注册行为可能构成恶意注册。

公众号名称和up主名称是具有唯一性的,不可重复的,也就意味着若知桥电子在注册前当真在运营微信公众号和b站服务等相关活动,真的用了商标,则必然清楚该商标名称已被他人使用过。

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恶意注册跟恶意抢注这两个行为比较像,两者区别在哪?恶意注册只需证明恶意注册人因某种关系,明知使用者该商标的存在,即可构成恶意注册,重点在于关联性导致的明知故犯;而恶意抢注要求证明商标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重点在于知名度,两者的举证方向不一样。


四、即使注册行为主观上无恶意,“敬汉卿”商标仍侵害与其同名的知名自然人的姓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不止是真实名字,笔名跟艺名,译名都纳入姓名权的保护。本案中,up主可通过举证自己的姓名所具有的知名度,从而证明该商标侵害其姓名权权益。

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包括了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先权利”进行了解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第三部分提出的恶意注册行为以及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都是不予注册的情况。若已过商标注册异议期,仍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该商标的注册日期是2019年2月,没有超过五年,仍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若超过注册之日起五年,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法继续请求宣告无效,如何救济?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经营者利益。

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体现了这一性质: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而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有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而一般的“商标强盗”出于营利目的,不可能只注册一个商标,往往注册一大堆,并且不会去真正使用。

如果注册了100个商标,意味着你在连续三年内必须对这100个商标进行有效使用,否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但是也要注意,宣告撤销与宣告无效是不同的。宣告无效可以让商标注册人因其恶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宣告撤销的原因是不使用,不造成损失,故无法请求赔偿。

所以若希望请求宣告无效而非撤销,也可选择等新商标法出台后,再依据新增条款进请求宣告无效。


而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概括性规定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乔丹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便是对此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换言之,假设该名人名气足够大,比如像乔丹的名气那么大,可以不选择商标法第45条在先权利人的救济方式,而是选择第44条针对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进行救济。不过我认识乔丹,不认识敬汉卿,估计这用不了。


六、若商标注册行为合理合法,且博主无知名度,则因“注册在先”原则不得排除他人的在先使用,合理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要求可见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注册在先”原则的初衷是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通过积极注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但该保护不具有追溯力,如同我们不能用未来的法定过去的罪,已注册的商标同样不能排除他人的在先使用。

而本案中,假设知桥电子之前从未经营同类服务,在注册商标后打算经营同类服务时,发现已有他人在知桥电子申请商标前使用商标经营同类服务,那么知桥电子无权请求对方停止继续使用,除非他人恶意使用造成知桥电子损失。

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问题和建议

商标局提供的流程图,有实质审查环节

虽然可以提出异议,但是提出异议是要交钱的……根据商标局办理商标异议申请规定: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商标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这个实质审查的环节,其实能不能进行调查?我在搜索引擎上随便搜几个up主的名字,用时不到一分钟,结果都出来了,并不复杂。我个人觉得其实是可以建立一个用于商标审查的系统,搜索该待注册商标的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在这个环节多花点心思,都不用走到注册成功这一步,也就不用up主去提异议申请多花500。

最后总结,“商标强盗”的横行,一方面固然跟目前知识产权法普及程度不足有关,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时代下,谁也不能预见自己是站在风口上还是在退潮期,是暴死还是活下去。若经营者和创作者屡屡收到非法“版权勒索”,迫于无奈采取妥协和救济措施,加重运营成本,不利于互联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版权保护,我国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保护创作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看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后,在司法实践领域是否确有改变。

那如果知桥电子胜诉的话


底下第一个点赞的岂不是————


张亮麻辣烫:妙啊,妙啊


从此各大公司又多了一条赚钱途径,李明串串香,张伟辣条,李阳教育,王芳服饰等等都可以玩抢注——律师函——索赔,一条龙服务。谁叫父母给你起这个名字,乖乖给我交钱!


好了,不说了,我也要去给我的id注册一下了,别哪天律师函到我头上没法狗头保命了(逃


首先摆明身份,答主是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曾经在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参与过不少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敬汉卿这次是被恶意碰瓷了,而且这种碰瓷无比拙劣。不少答主说什么法律不完善,都是扯淡。

  1.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以上两条不仅意味着不得抢注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意味着即便注册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也不影响他人继续使用其未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名为“商标在先使用权”(知友百里长街指出“敬汉卿”如果不使用其名从事经营活动,其拥有的应该是对作品的“署名权”而非“商标在先使用权”,我深以为然)。所以说,即便敬汉卿不是up主的真实姓名,后来才注册的“敬汉卿”商标也不能要求已经知名的“敬汉卿”改名。不少人机械地理解法条,这是不专业所致。

另外因为评论区有朋友提到保护自己权利要付出成本这个问题,我在此分享一个案例:在【最高法】(2014)民三终字第7号,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田公司以维权为名向双环公司的下游企业发送律师函,给双环公司造成损失,最终被最高法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人民币1600万元。这意味着如果发送律师函是恶意碰瓷,并且造成损失,可能是违反《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受损害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更新:事实上,国家在遏制商标抢注方面并非无所作为,今年《商标法》就进行了修改,不过要等到11月1日才生效。新《商标法》特别注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同时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以下是对这个 “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展示”:

根据天眼查查询到的信息,这家“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20元RMB,却拥有大量的注册商标。

根据标库网查询到的信息,这家“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居然拥有109个注册商标!而且注册类别极为广泛且杂乱,完全看不出有那个商标是有实际使用的意思......其中注册在第41类教育娱乐类的商标有:

这个“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一共注册有109个商标,我就不一一截图了,很费劲,那些感兴趣自己有没有被抢注商标的朋友可以到标库网查查看......下面我实锤一些属于抢注的商标:

①糖小姐闺蜜圈,一个时尚博主,福州糖小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微博账号被抢注了。

②金海拾艺,一家IP改编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公司名称也被抢注了。

③搞笑辣条哥,一个CF主播的名字,也被抢注了。

④找靓机,一个原装二手数码3C的直卖平台,好像还挺火,也被抢注了。

⑤思思看世界,一位百家号的博主。

这个“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抢注的IP还有很多,涵盖B站、微博、百家号等多个平台的作者名称,我就不一一实锤了。上面只是我随便搜的一些,有兴趣的话可以一个一个百度查查看。


“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这个注册资本仅为20元的个体工商户,拥有109个商标,分类广泛而复杂,居然还敢拿着这些商标给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人发律师函,真是咄咄怪事!

另外,我实名反对某位答主说的“玩法律的心都脏”,这种地图炮我们法律人受不起。

最后,码字不易,喜欢的希望可以点个赞~

其实这个问题,说真的,并不是什么难以解决的事。这个问题更多凸显出的是法律之外社会问题,虽然法律也是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

先说问题本身,我们把关注点放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

第一,《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先权利予以明确,即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在先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

在大前提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再来看看小前提。其一,根据描述,敬汉卿享有“敬汉卿”的姓名权,这一权利应该是早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时间的(可以用出生证明、户口本等来证明)。其二,敬汉卿作为在b站有名的up主,其创作作品并使用“敬汉卿”宣传(姑且这么说吧),为“敬汉卿”这三个字创造了更多的附加价值,使得其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这些可以通过b站截图证明,亦可请求b站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其三,系争商标的注册时间晚,这个可以通过系争商标的注册信息予以证明。

通过以上可知,“敬汉卿”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补充一点——

上午回答的时候只是就问题本身进行了回答,然后就忙着准备下周四的开庭去了,留了一点小尾巴,现在补充一下。

个人目前执业方向为资本市场,我觉得资本市场中的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引入到商标领域。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有确定证据证明恶意抢注的主体,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市场禁入,即不受理以该主体为权利人的注册,同时记入征信,对于该主体在市场的融资信息实施限制。

因为目前的征信机制建设完备度较高,适用的便利性也比修法要容易的多。

国知局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也确实加入了征信机制。相关条款粘贴如下:

“第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鼓励大家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啊,这样的胡以后简历上就可以写“参与国家立法”了【狗头】

话说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了呢┓( ′?` )┏

我把在另一题下的回答搬过来了。


与“商标蟑螂”作斗争已经好几年了,我觉得自己就此事还是能说上几句的。

开宗明义地说结论:UP主赢面很大!但赢后也沾了一身屎,让自己恶心很久。

长篇大论前,我先讲下商标权人犯的几个错误:

1、“敬汉卿”是UP主的真名而不是艺名或笔名,UP主有姓名权。这使得他在本次维权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优势。

2、商标权人是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个体户,却急不可耐地一下子申请了一百多个不同商标,很难让人相信这个个体户有能力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这些商标。

3、“敬汉卿”商标注册后不到半年,就马上找上正主“维权”,还告知UP主商标已倒了好几手,生怕UP主不知道他们是“商标蟑螂”。

我认为,以上这几点已使得UP主在此次维权中获得了巨大优势。

接下来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了。

UP主要干嘛?-无效“敬汉卿”商标!

我们先要澄清一件事,虽然都可以叫维权,但UP主现阶段要做的事情并不是起诉别人侵权,而是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敬汉卿”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我们所说的“UP主赢了”,是指经历无效宣告(或者还有后面的行政诉讼)之后,UP主最终使得“敬汉卿”商标无效,即该商标相当于自如不存在。既然“敬汉卿”商标自始不存在了,那么UP主就再无“侵权”之虞了。

那么,UP主有什么武器来无效“敬汉卿”商标?- UP主有姓名权。

不同的商标案件使用的“武器”都是不一样的,在本事件中,UP主要无效“敬汉卿”商标,最趁手的武器就是“姓名权”。

我们从UP主的视频可知,“敬汉卿”是他的真名而不是艺名或笔名。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重申了对姓名权的保护。

在这两大法律(题外话,《民法总则》没有废止《民法通则》,也不是后者的修正案,所以《民法通则》仍是有效法律)下,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以,UP主的姓名权是有效对抗“敬汉卿”商标的武器,这也是商标权人犯的第一个错误。

在此我再评论一下,一般人都不会用自己的真名来做自媒体,这就会使得他们在面对同样的境况时根本没有趁手的“在先权利”可用,这可能部分导致了商标蟑螂愿意找自媒体来“维权”。

“敬汉卿”商标到底什么来头?

系争第31259902号“敬汉卿”商标,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的服务包括: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信息、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新闻记者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类似群包括:4101、4102、4104、4105。

以上信息是我在做类似商标案件时会关注的信息,不过目前需要关注的就是划线的商标申请日2018年5月29日,这个日期是判断商标申请人是否抢注的最重要的时间节点。简单地说,只要这天之前商标申请人不知道敬汉卿的存在,就不存在抢注一说。(所以对于“商标蟑螂”而言,意外注册了之后才成名的标识,是非常有价值的商标。)

理论上讲,如果UP主在2018年5月29日之后才出生,那么在本案中他就不能以姓名权无效该商标了。#滑稽#

商标权人到底是谁?-一个成立不到两年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商标权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一家注册于安徽省芜湖市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的个体户。

“个体户”是我们国家商事主体中最小的一个单位,它基本上就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家庭。

虽然我一直怀疑这个商标权人是“商标蟑螂”,但这和它是个体户并没有关系。根据商标局规定,中国人是不可以自然人的名义去直接申请商标的,其至少也必须是个体户,所以有些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就会先注册一家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再去申请商标,然而他们实际经营时可能会用另一家企业的名义。题外话,扯远了。

让我怀疑商标权人是“商标蟑螂”的主要依据有两个:

第一,商标权人成立一个月后至今,陆陆续续申请了108个基本不重样的商标!

多说无益,我在商标局网站上检索到了该商标权人的以下商标申请信息:

(数据库信息截止到2019年8月1日)

我总结一下我注意到的信息:

商标权人于2017年8月29日成立。成立后不到一个月,其就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了三个不同的商标,然后其商标申请活动就一直没有停过(“敬汉卿”商标排在第29),基本上每个月都申请几个完全不重样的商标。总之,商标权人自成立后一个月至今的两年不到的时间内,申请了108年商标,相当于每6天半就申请一件商标,而且大多数商标都不重样!

这个商标权人真的会在商业活动中诚信使用这些商标吗?反正我不太相信。

第二,“敬汉卿”商标注册后不到半年,商标权人就向UP主发出了侵权警告。

“敬汉卿”商标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UP主没有明确披露自己收到警告的具体日期,但应该也在这几天。也就是说,“敬汉卿”商标成为注册商标的日子还不到半年,就开始关注“维权”了!

一个注册了108件基本不重样商标的个体户,会在其中一个商标注册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使用了这个特定商标,从而产生足以维权的知名度吗?反正我不会信。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UP主转述的信息,“敬汉卿”商标的控制者,似乎还大言不惭地告诉他平时不注意找律师,所以被平台老板盯上了活该:


这不是在明牌告诉UP主,自己是“商标蟑螂”吗?当然,怎么证明截图中的这封信是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意发出的,那是另一回事了。

(根据UP主转述对方的话,“敬汉卿”商标已被转好几手了。不过根据商标流程信息,该商标从注册到现在都一直没有换人。根据我的个人经验,这应该是申请人自己(或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转了好几手,而不是商标本身被转了好几手。)

所以,商标权人实际上是犯了三个错误:

1、没查到“敬汉卿”是UP真名;

2、商标权人自己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太多看起来就不会用的商标;

3、“敬汉卿”商标注册后,马上就找上了“正主”去维权,还不小心把自己的身份说了出来。

既然对方犯了那么多错误,那就给了UP主很大的机会来赢得这场纠纷。

那么,接下来UP主应该怎么做呢?

他的回答是:


没错!UP主“只要”证明他很出名就行了!

我并不认识这个UP主,但根据他在视频中的描述:

1. 他在2014年就上传了第一个视频(远早于“敬汉卿”商标的申请日期);

2. 2016年有100万粉丝,2017年有300万粉丝,2018年有900万粉丝(远高于商标权人的名气)

3. 甚至还上过央视(不但说明了他有远高于商标权人的名气,由于央视的受众面远广于网络受众,上过央视还能说明,即使商标权人这辈子没上过网,也有渠道知道UP主,从而产生抢注的恶意)。

这些信息,加上他没有在视频中公布的其他信息,我认为很有可能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出结论,认为敬汉卿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从而使UP主赢得无效宣告程序。

谢邀,终于有我老本行的问题了。分析下对方打的是什么如意算盘,也讲讲大致的应对方法。

大家都知道这是恶意抢注,就不赘述了。但是商标恶意抢注有很多种,比如抢注代理人商标、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知名商标、抢注公用名称商标、非使用目的囤积商标等。

这次敬汉卿面对的是典型的抢注名人商标行为,而且程度远比他目前发现的要严重。


一、抢注的情况如何?

在中国商标电子公告系统里检索一下"敬汉卿"的注册情况(不同系统查询有范围误差,其他查询方法可查询到更多),一共四个。除了这个知桥电子,还有两个公司也参与了抢注。

有人可能就要问了,既然只有一个“敬汉卿”,怎么做到三个公司先后抢注?

原因很简单,商标的注册是分类别的,同一个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使用。因此,很多商标权人在一开始就必须要做好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技术手段。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定义
以知名的“雪碧”为例说明:
防御: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上市早期就在很多个重要类别上都注册了雪碧。
联合:可口可乐公司把雷同的商标也一并注册,比如在非含酒精饮料类别上注册“雷碧”。
不同类别上注册雪碧


注册雷同商标

不难发现,同一商标不可能注册完几百种类别。不同类别的商标对主商标产生的影响不同,权利人要做好防御,只要穷尽自己的使用可能类别就可以了,比如保护“雪碧”可以注册广告类,但较少可能去注册教育类。当然了,一些奢侈品牌为了维持高级感,可能还会联合注册一些日用品等门类。

问题恰恰就在这儿——抢注者的注册类别是有针对性的。

我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参照制作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准,里面的分类高达四千多种。这三个恶意抢注公司都是懂行的,不多也不少,就抢注最关键的几个。

敬汉卿是知名网络视频作者,自然要靠平台签约分成和做广告推销来挣钱,也不排除自己将来卖卖货什么的。因此,广告、节目制作、销售等类是最要命的。

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注册的是41类,主要针对文娱。

其他两个公司更目的鲜明。木木商务注册的是29、30类饼干、咖啡、寿司、果脯、小吃、坚果之类的食品,很了解网红开零食店的套路。你要开淘宝店,我把路堵了。

唐牌科技注册的是35类广告推销。更狠,直打网络视频作者的七寸——广告恰饭。

最让人佩服的是另一家抢注了服饰类的公司,堪称量体裁衣式侵权。要知道敬汉卿的淘宝店现在唯一自贩的就是这件衣服...



二、抢注的成本如何?

事实上,这种抢注并不需要高昂的成本,只要找准对方最致命的几种类别抢注即可。

公司注册现在已经无门槛,代理有合法产业链,申请受理费一类商标才300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不过1500元而已。

相对于抢注来混淆来源、攀附商誉的使用者(案例典型为化妆品牌"爱丽小屋"在中被抢注,不得不改名伊蒂之屋,抢注者同样开始贩卖化妆品,并且抄袭包材),这类抢注者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假维权真敲诈",打算利用苦主疲于应对繁琐维权流程的心理,准备用一点前期投入来坐地起价。

苦主只有三种选择:

1、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

2、花钱买回商标

3、换商标(仅限打算自用来混淆攀附的)

简而言之,这些商标抢注者就是这样的如意算盘——我花几千,你花十万。

你要是较真维权处罚了我反正也是空壳公司,你要是认怂我至少还可以讹个十来万。最狠的是一声不吭,苦主要干个利益相关的事情箭在弦上了他突然跳出来逼你就范,你不选择妥协都不行。

不过说回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三个抢注者的进度不同。

知桥已经注册成功,获发了注册证。

其他两个公司的申请尚属于初审公告阶段,阶段可见图示。

初审公告期限为三个月,以后就会发布注册公告。

2019/8/20将注册公告


2019/10/13将注册公告



三、敬汉卿该怎么做?

面对这种由明星扩大到网红的对名人姓名的恶意抢注套路,对被抢注人最有利之处在于“在先姓名权”。

1、对于已经完成注册的——无效宣告

以侵犯名人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申请无效宣告。

如不服争议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对于尚在初审公告期的——异议程序

三个月异议期内尽早提出异议,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3、尽早自行申请注册相应类别商标——防联护主


最后附上维权彩蛋

给焦点访谈公众号举报了。。非常希望可以获得他们的关注,算是一种旁门左道吧。。

各位如果有类似更好的渠道,可以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的,希望多多提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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